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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安亭小学章程

嘉定区安亭小学章程

(安亭小学第十届第七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积极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高效能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小学,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 828 号。本校在嘉定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工作,由嘉定区教育局主管,是全日制小学,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修业年限为五年。

第三条:办学理念:真我教育——响应儿童需要,享受教育生活。该理念来自王阳明先生的教育理念,解读为:

教育要顺应儿童的性情,应根据其身心发展状况进行引导。即: 通过激发受教育者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使教育成为主体的内在需要,通过学生自觉实践实现“致良知”的真我。

真我教育是学校的教育价值观和内涵发展方法论,是学校与时俱进的精神内核和实践表征,体现了继承与发展的办学追求。

第四条: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办学目标

1.办学目标:办一所充满时代气息的百年老校

时代气息:即学校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规范民主的现代化管理机制,特色彰显的校本课程,和谐温馨的校园文化;师生具有比较高的信息素养,能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教育与学习,学生乐学进取、善于探究,有适应变化的创新能力,为追求梦想和终身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百年老校:即学校即将迎来百年校庆,学校将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保持办学活力,在传承百年文化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学校注重每个学生核心素养的培养,硬件现代化、质量上乘,是家门口的一所社会、家长满意的学校。

2. 教师发展目标

建设一支“追求真理、富有爱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学生良好的品德,启迪学生潜在的智慧”的“真爱”教师队伍。

即:提高教师师德素养(政治素质、人文素养、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育德能力、教学科研能力、数字化应用能力、自我规划能力),不断更新教师教育教学观念,提升教师锐意创新能力和教育综合能力。

 3.学生发展目标

乐于思考的探究者,勤于实践的行动者,善于分享的合作者, 勇于担当的责任者。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六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第七条:学校党组织建设

根据实际要求成立“中共嘉定区安亭小学支部委员会”,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成员5名,其中党组织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律委员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

1.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2.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3.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八条:学校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由嘉定区教育局任命。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道德与法治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按照要求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6.加强教职工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职工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学校实行党组织书记和校长一肩挑。并设副校长2名、副书记1名。副校长由嘉定区教育局考察、任命。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由嘉定区教育工作党委审批同意后,经全体党员选举产生。副校长、副书记协助书记、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十条:学校议事决策制度

 1.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2.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学校设校务办、德育处、教导处、总务处、科研室、等职能部门。

校务办负责协调行政事务;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工作;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科研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工作。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考察,由校长聘任,报局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每周五召开一次党政工办公联席会议,处理学校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党政工办公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主要负责人,享受中层副职待遇的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人事干部。校团支部书记列席会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 号)精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诚信宣传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紧密联系的德育工作体系,创建激励学生“自我管理、自主发展”的德育工作机制,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形成我校德育工作特色,并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党支部、校长室、德育处、工会、少先队负责人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德育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

第十条:整体构建学校德育工作体系。学生自我管理、社区教育(含家长学校、心理健康等德育特色项目有新的成效,学生日常行为高水平达标,学生人文素养与科学素质明显提高。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十六条: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建立班主任教研组,设立班主任教研组长岗位,负责定期开展班主任教研活动。

第十条:以教会学生做人、求真为宗旨,认真贯彻《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将规范化为学生自觉行为。发掘德育资源,探索德育的有效学习模式,拓展校外德育基地,做到“内容课程化、问题课题化、教材校本化”。

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上海市课程计划,开齐、足、教好各门课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实施课堂教学素质化,更新教育观念, 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水准。

第二十条: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副校长、教导处、教研组、备课组、班主任组成的垂直管理体制。

按学科建立教研组。设教研组长1名,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 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

按上海市、嘉定区教学常规要求,建立各年级各学科备课组。建立《备课组管理制度》,语、数、外设备课组长1名,按学校制度领导、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充分发挥全体教师集体智慧,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坚持“团队合作,专业发展”的发展战略,继续打造科研特色。加强先进教育理论的学习,坚持教育科研为教育教学服务,促进教师骨干群体的快速成长,使他们既擅长教育教学实践, 又有较高理论水平。

增强“科研兴教”意识,教科研工作由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鼓励教师从事教科研工作,并对有杰出贡献的老师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根据上海市课程计划要求,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务处批准。确需停课,上报教育局相关科室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基本规范和《教师教学工作制度》。建立教学期末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建立学校行政人员随堂

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检查调研力度,并将检查调研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期末教学质量考查和考试,组织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要求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其是,不允许任何人擅自向学生推销规定的教材、资料以外的任何学习资料。

第二十条:规范学生在校活动总量,落实“五项管理”和“双减”工作要求,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开展形式多样课外兴趣活动和课后看护工作,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七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八条:教导处要对各室(打印室、图书室、阅览室、专用教室、电脑室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九条: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教育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

第三十二条: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行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好管好专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四条: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三十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

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做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为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2. 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3. 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4. 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 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十条: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 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勤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重教师,重知识,重人才。教职员工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七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着力培养“一专+多能”教师,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各类规章制度的,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3.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 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3.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4. 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的学生。

5. 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6. 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五十条:努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1. 要创新课堂教学,抓好课外活动,加强劳动教育,调动家庭教育中的积极因素,鼓励多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走进社会,走向自然,接受实践锻炼,提高实践能力。

第五十条: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有效激活学生的内驱力,实现品德内化,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超越,让学生在校内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校外是一块流动的广告牌。

第五十六条:着力培养“合格+特长”学生。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对为学校获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嘉定区教育局。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嘉定区安亭小学党支部、校长室。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嘉定区安亭小学

2022 1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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